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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1997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请示》(川高法〔1997〕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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