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 验资单位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在验资不实部分之内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责任部分限额的,对于公司其他债权人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验资单位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在验资不实部分之内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责任部分限额的,对于公司其他债权人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