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三、 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二) 三、 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 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