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三、 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三、 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