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三、 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一) 三、 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