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四、 开庭审理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第十九条 四、 开庭审理 第十九条 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