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四、 开庭审理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第二十条 四、 开庭审理 第二十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