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四、 开庭审理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第十八条 四、 开庭审理 第十八条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四、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