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重复起诉的;

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