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17.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