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