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六、 起诉与受理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第六十七条 六、 起诉与受理 第六十七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