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七、 关于审判程序 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五十九条 七、 关于审判程序 第五十九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新的证据指非当事人所持有,在开庭前尚未掌握或者不能获得,因而在开庭前不能举证的证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五条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