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一节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一节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