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一节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一节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