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206、

206、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