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二、 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二十八条 二、 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