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二、 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二十七条 二、 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