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二、 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二十六条 二、 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