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 一、 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 第六条 一、 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