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 一、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 第五条 一、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