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