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八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审判组织 第二百一十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其本人担任审判长。 第二百一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笔…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应当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百一十六条 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二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