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二百一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