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

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是否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采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是否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进行电子数据检查的,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