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收集、提取的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