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四章 证据 第五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五节 第四章 证据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十七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第九十八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十九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条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 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