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四章 证据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一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一百条 第四章 证据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一百条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