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

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