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