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审判 第四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八十四条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审判 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 第四百八十三条 目录 第四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