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五十九条

第四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