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八十三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 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