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六十七条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七条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第四百六十六条 目录 第四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