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六十八条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八条 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第四百六十七条 目录 第四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