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六十八条

第四百六十八条 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