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八条 目录 第四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