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四十四条
第四百四十四条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