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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