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四十三条

第四百四十三条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