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四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四十二条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四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 受托法院在执行财产刑后,应当及时将执行的财产上缴国库。 第四百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