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3.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4. 第三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节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三节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 第四百三十七条 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
第四百三十五条 目录 第四百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