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四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三十条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四百三十条 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第四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四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