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四百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三十一条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四百三十一条 执行通知书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后,应当附卷备查。 第四百三十条 目录 第四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