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二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九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百九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二百九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第二百九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第二百九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第二百九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九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第二百八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