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九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