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二百九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