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 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