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