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