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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与处理问题

(一) 如何审查合同是否有效 1、 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 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3、 审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 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 (二) 对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 1、 要注意返还财产和追缴财产的区别 2、 损失赔偿应当区分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份额 3、 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方式 (1) 对无效合同可以先用裁定书确定,然后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进行调解解决。但是对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而需要给予经济制裁以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应当进行… (2) 对涉及追缴、罚款的无效合同则必须用判决书确认和处理。 (3) 对不涉及追缴、罚款的无效合同,也可以用调解书确认和处理。在调解书的认定是非责任部分写明合同无效,然后再写处理财产纠纷所达到的协议。

二、 关于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问题

(一) 如何确定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二) 违约金和赔偿金 (三) 在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有过错情况下的违约责任问题 (四) 经济责任处理后的继续履行合同问题

三、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四、 关于经济合同案件中的犯罪和其他违法问题

(一) 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转公安、检察机关侦查处理。 (二) 在本合同案件中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仅须给予经济制裁的,一般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如须给予纪律处分,应转给当事人所在单位处理。 (三) 对于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违法乱纪问题,可转有关部门处理,但应同时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还要将司法建议书抄送其上级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