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 3、 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方式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 四、 3、 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方式 四、 关于经济合同案件中的犯罪和其他违法问题 在审理经济合同案件中发现的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要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认真处理。 (一) 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转公安、检察机关侦查处理。 (二) 在本合同案件中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仅须给予经济制裁的,一般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如须给予纪律处分,应转给当事人所在单位处理。 (三) 对于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违法乱纪问题,可转有关部门处理,但应同时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还要将司法建议书抄送其上级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 三、 目录 (一)